而在服務的這些年當中逐漸地看到很多的助人工作者因為不了解這個族群,因此也遠離了這個族群,相同的障礙者也因此減少了獲得心理諮商,或者支持陪伴的管道,進一步的將生存的需求僅只轉向經濟、環境、醫療這些層面的服務需求,而降低了心理諮商的需求;因此這一篇論述並不以學術性的探討為出發點,更多的是希望能夠提供方向,甚至倡議更多服務的可能性為主。
身為身心障礙者已經22年,成為諮商心理師也已經邁向了第12個年頭,當然也在身心障礙這個領域投入了12年以上的服務歷程,這讓我對於無障礙這個名詞有一個屬於自己的解釋,也可以說是在助人工作上提供服務的一個前提,就是”障礙人人皆有,所以無障礙”。
何謂身心障礙者,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來討論,狹義的層面來自於政策和法規上的身份界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ICF)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而以上八大類,是我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的標準,也是標準架構對於此族群的分類,更是所謂的主流架構給予的標籤和框架,而這樣的結構只能夠從生理狀況,甚至醫療模式當中的疾病概念,扁平的來定義身心障礙者。
但就廣義而言,對於障礙的定義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出,而所謂的障礙,是具有障礙(impairment)者與社會態度和環境阻礙(attitudinal and environmental barriers)相互作用而產生的結果。這其中包含了社會模式和人權模式的概念,更強調了個體與環境間的相互影響,與狹義的身心疾病和醫療模式觀點有個非常大的差異。
不過綜上所言,看待障礙的觀點應該再被擴大,其中不只包含狹義的規則,更該以廣義的角度去思考障礙的存在,對於障礙的出現,應該是只要在個人的生命歷程當中會影響生活生存的品質,而且無法在既定或預估的時間內恢復的身心狀況或議題都可被視為障礙的出現;小到近視眼,大致生涯歷程中無法被去除的議題皆可被稱為障礙,因此障礙人人皆有,所以無障礙。
既然,障礙的狀況普遍發生在所有人的生活當中,就不單存只是生理或心智上的損傷了,當然更包含了生命當中的創傷經驗和失落的議題,所以既然障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當事人來到諮商關係當中時,服務的產生也就單純的是針對個人,也就不再分為障礙者或非障礙者了,當然也就更無關乎哪一個學派,那一門技術,只應著每一個人和助人者的適配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呈現,如此化繁為簡,也就讓障礙的標籤外化,但純粹的看到當事人的需求,以及障礙議題對於個人的影響
每當當事人進入諮商關係當中的時候,往往心中都帶著一個信念,希望自己帶來的議題能夠被妥善的照顧,甚至被處理,進一步也會有一個訴求直接或隱約的被訴說著,那一句話就是,讓我放下這一切,或者我想要回到之前沒有發生的時候,又或是讓我忘記這一切因為太痛苦了,也因著這一句話,求助的需求,進入諮商的動機便出現了。
不過事實上在諮商的歷程中是無法消除或改變這些無法改變的障礙狀況,能夠做的一直都是陪伴著當事人重新適應或面對生活的動機和可能性,讓當事人帶著新的思維,和障礙共處,在允許障礙存在的前提下,用新的方式面對接下來的生涯歷程,如此也開始觸發了障礙接納的可能性,以及改變障礙影響的諮商歷程。
重新再一次檢視自己服務過的身心障礙族群,對於障礙接納的歷程我也發現,這樣的歷程其實適用在每一個不同的議題和族群上,這也代表著無論在身體障礙、關係失落、精神情緒困難,甚至自身的生涯議題,與之共存,並且在共存的歷程中學習因應,並擴大因應歷程中的學習進入接下來的生涯歷程,是我在諮商關係中陪伴當事人的路徑,也是協助當事人重新反思障礙對於自己影響的方法。